關于我院“納稅人識别号”有關事項通知

根據國家稅務總局《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》要求,自201771日起,凡與外單位發生經濟活動,對方為我院開具增值稅發票時,需在“購買方納稅人識别号”欄填寫 “納稅人識别号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”,我院“納稅人識别号”為:420111441626375

 

計财處

20177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