轉發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》
現将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》轉發給你們,請認真遵照執行。
計财處
2017年7月5日
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
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号
為進一步加強增值稅發票管理,保障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順利實施,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,營造健康公平的稅收環境,現将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公告如下:
一、自2017年7月1日起,購買方為企業的,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,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别号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;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,應在“購買方納稅人識别号”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别号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。不符合規定的發票,不得作為稅收憑證。
本公告所稱企業,包括公司、非公司制企業法人、企業分支機構、個人獨資企業、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。
二、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,發票内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,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内容。銷售方開具發票時,通過銷售平台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後台對接,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,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内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,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台系統。
特此公告。
國家稅務總局
2017年5月19日